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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442号

侯德庄、叶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德庄,叶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侯德庄,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叶盛,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德庄与被执行人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叶盛已履行还款义务,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民初144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