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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545号

何明佳申请执行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明佳,杨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何明佳,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住阆中市财神楼街。被执行人杨秀云,女,生于1970年3月30日,汉族,住阆中市江南镇张宪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