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特34号申请人朱红亮。申请人李亚兵。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朱红亮与申请人李亚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国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红亮与申请人李亚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经德清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李亚兵归还申请人朱红亮借款2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15000元;
二、申请人李亚兵如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则申请人朱红亮有权按借款2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