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808号
原告:刘恒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法,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新诉被告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恒新负担。
审判员 邢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锡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