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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808号

刘恒新与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恒新,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808号

原告:刘恒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法,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新诉被告茌平县家电商行有限责任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恒新负担。

审判员 邢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锡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