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205号罪犯张杰,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励六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