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性,1976年11月20日出生,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02197611201510,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1666号卢浮春天3幢17-1号
被执行人:王章宏,男性,1963年8月16日出生,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08163237,住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交通路129号
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梨园路1栋1号法定代表人王章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1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章宏、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99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