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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401号

李飞申请执行王章宏、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划扣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飞,王章宏,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性,1976年11月20日出生,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02197611201510,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1666号卢浮春天3幢17-1号

被执行人:王章宏,男性,1963年8月16日出生,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08163237,住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交通路129号

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梨园路1栋1号法定代表人王章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1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章宏、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99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