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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159号

库拉洪买买提与董董山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库拉洪买买提,董董山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精河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库拉洪买买提,住所地精河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董董山金,地址精河县城镇伊犁路团结市场南宅***室。库拉洪买买提与董董山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年精民一初字第002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董山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库拉洪买买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董山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库拉洪买买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董山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库拉洪买买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寿江

审判员吾买尔卡德尔

审判员巴依仁达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学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