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628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女,汉族,系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办公室主任。被告刁建,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长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