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A269号金宇名都商业街。负责人周润枝。被执行人何志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艳雯,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5-1号之二(富源商贸大厦B座二楼商铺B1B铺位)。法定代表人吴健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0区钢铁世界北路01号。法定代表人何宝成。被执行人钟伟权,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被执行人邓桂开,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第二工业区11号地B南2号。法定代表人钟伟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钟伟权,邓桂开,何志华,邓艳雯,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4665.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