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397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廖某,女,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