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2944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被告刘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北京安盛诚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189.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被告张芝,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刘磊、被告北京安盛诚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磊、被告北京安盛诚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张芝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670760.6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磊、被告北京安盛诚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张芝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六十万七万零七百六十元六角二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春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