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2938号

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2幢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8656-5。

法定代表人:徐仲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竺可桢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5724-5。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9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620.23元(含执行费605.2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