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催1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138号53幢。
法定代表人:高青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销售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7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销售分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4590010XXXXX、票面金额25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付款单位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6年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销售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江晓萱
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