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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901号之四

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白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白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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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9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冰冰。被执行人白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执901号之四裁定书,于2016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雄在平安银行20×××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274.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