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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919号

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邵晓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邵晓卫,陈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63298-1。

法定代表人:徐一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晓卫,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超英,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恒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邵晓卫、陈超英在(2016)浙0604执29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晓卫、陈超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含执行费4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树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