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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8097号

姜林发与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林发,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097号原告姜林发,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姜林发。被告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发与被告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广东鑫融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