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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905号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9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905号

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李某乙,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于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黄柏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艺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