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425号
原告:陈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夏桥镇小庄村小庄0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吗,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管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