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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029号

孙培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占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培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占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029号原告孙培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贾一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负责人王宪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公茂华,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法定代表人高新良,总经理。被告于占水,男,汉族,住临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敏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占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6550元,退还原告6525元。

审 判 长  管清娟

审 判 员  贾焕波

人民陪审员  迟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