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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行审100号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农安县汇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安县汇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圣龙,农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农安县汇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哈拉海镇车站村。法定代表人姜忠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申请材料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唯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