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法定代表人卢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圣龙,农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农安县汇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哈拉海镇车站村。法定代表人姜忠国,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申请材料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林海
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唯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