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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1157号

禇连忠与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禇连忠,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禇连忠,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孙怀民,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崔新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宾,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禇连忠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石建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