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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144号

杨劲松、张仁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劲松,张仁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杨劲松,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张仁信,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仁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仁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仁信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145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志红

审判员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