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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290号

韩玲燕诉何金喜、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玲燕,何金喜,马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韩玲燕,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何金喜,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被执行人马丽,女,1976年2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本院依据(2016)宁0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金喜、马丽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何金喜、马丽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武旭红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