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088号原告张海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负责人步振江。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海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琢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