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486号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煜,男,汉族,19xx年x月x日,住岳阳市。
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岳阳市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吕雪强
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
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