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飞,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正祥,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孝飞、蔡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