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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163号

赵培培与吴利民、董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赵培培,吴利民,董艳,济宁市众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63号

申请人:赵培培。

被

申请人:吴利民。

被

申请人:董艳。

被

申请人:济宁市众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利民,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查封、冻结被申请人92万元的财产。

二、准予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