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证保6号
申请人: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
被
申请人:“格林-肯科迪亚”轮(M/VGREENCONCORDIA)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申请人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因其交予被申请人所属的“格林-肯科迪亚”轮(M/VGREENCONCORDIA)自2015年12月19至2016年1月21日运输的GC-01提单项下的2100.713吨鱼货发生货损,于2016年8月2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保全以下证据:复制、提取现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新港的“格林-肯科迪亚”轮(M/VGREENCONCORDIA)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符合证书、安全设备证书、安全结构证书、货舱水密检验报告、连续概要记录、船级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冷冻设备证书、船员名单及适任证书(包括已经被更换的船员)等船舶证书;自2015年12月10日至今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等航海资料以及自2015年12月10日至今的装卸货物的装卸时间记录、理货报告、运输单证、大副收据、各货舱装货计划及操作记录、积载图、各货舱原始温度记录、舱温自动记录设备及系统的记录、温度传感及显示设备记录、货物检查记录及台账、冷冻日志、氨机日志、冷藏设备值班记录、货舱、冷藏设备的保养及维修记录等货物装卸及运输资料。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荣成市连海渔业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复制、提取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新港的“格林-肯科迪亚”轮(M/VGREENCONCORDIA)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符合证书、安全设备证书、安全结构证书、货舱水密检验报告、连续概要记录、船级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冷冻设备证书、船员名单及适任证书(包括已经被更换的船员)等船舶证书;自2015年12月10日至今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等航海资料以及自2015年12月10日至今的装卸货物的装卸时间记录、理货报告、运输单证、大副收据、各货舱装货计划及操作记录、积载图、各货舱原始温度记录、舱温自动记录设备及系统的记录、温度传感及显示设备记录、货物检查记录及台账、冷冻日志、氨机日志、冷藏设备值班记录、货舱、冷藏设备的保养及维修记录等货物装卸及运输资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6年8月9日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