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浩,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原街***号*楼*号。被执行人刘子滨,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有印刷厂司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立新街*号。被执行人刘军,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有印刷厂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立新街*号。申请执行人邢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子滨、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浩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子滨、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子滨、刘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邢浩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子滨、刘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