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营广,男,辽宁省营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学海,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徐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长春,曹雪,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嵇凤林,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本院在执行刘营广与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嵇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3执6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凤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