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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897号

马惠明与卫平、贾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惠明,卫平,贾新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897号原告马惠明,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卫平,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贾新丁,男,1965年5月30日出,汉族,住三门峡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明与被告卫平、贾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新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新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明撤回对被告贾新丁的起诉。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