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897号原告马惠明,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卫平,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贾新丁,男,1965年5月30日出,汉族,住三门峡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明与被告卫平、贾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新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新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明撤回对被告贾新丁的起诉。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