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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492号

税雪与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税雪,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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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492号原告税雪,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廖荣,重庆中联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号附1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150913。本院在审理原告税雪与被告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税雪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税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雪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