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振亮,男,1998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5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被告人尹忠义,男,1998年1月1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5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贾振亮伙同马某2、尹忠义(豹子)、回某(拐子)在青县104国道王某1经营的红达肥牛城饭店前台盗窃现金2500多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371元)、硬利群烟10盒(价值123元)、玉溪烟20盒(价值402元)、大苏烟20盒(价值848元)、硬中华10盒(价值381元)。2、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忠义(豹子)伙同贾振亮,回某(拐子)在青县一中对过秦某经营的派乐汉堡店盗窃现金600元,派乐汉堡专用收银机抽屉一个(价值240元)。3、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贾振亮伙同马某2、王某3、王某4在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刘某家超市盗窃2000元左右现金、玉溪烟7盒(价值140.7元)。4、2016年3月25、6日,被告人贾振亮伙同马某2在青县德悦小区内盗窃周某的澳柯玛电动车一辆(价值310元)、穆某的绿能电动车一辆(价值830元)。5、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振亮伙同马某2在青县乾宁街与北环路的交口,乾宁街东侧申某经营的知味轩饭店实施盗窃,未能盗窃到任何物品。6、2016年3月4日,贾振亮伙同尹忠义、张某在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牛某经营的佳润手机超市内盗窃现金5000元,智能手机19部(价值30890元)及4部杂牌手机。7、2016年3月19日,贾振亮伙同张某,马某2在静海县大邱庄镇黄山路牛某经营的佳润手机超市内盗窃现金5元、金立M5plus手机一部(价值1999元)及4部老年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的供述;同案犯马某2、王某4、王某3、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王某1、周某、穆某、申某、秦某、牛某、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证人马某1的证言;青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青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见证结论书;青县公安局流河派出所民警的自述材料、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2)静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静海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贾振亮盗窃七次,盗窃数额为46639.7元,被告人尹忠义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41355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
被告人尹忠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振亮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的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振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贾振亮、尹忠义退赔被害人王洪祥4625元、秦海峰840元、刘胜2140.7元、牛雪丽37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