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704号原告关海洋,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丽娜。被告石佳,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倪玉萍,女,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919503516,营业场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阳光新城5幢511、513室。负责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海洋与被告石佳、倪玉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海洋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海洋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竹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