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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420-2号

盐城金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阳、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金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阳,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金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文港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孙阳,男,1979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4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金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阳、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4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