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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20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万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万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瑞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被执行人万路明,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共青城市北峰区,联系方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申请执行万路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万路明至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需对万路明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路明所有的位于共青城市北峰区天祥苑3栋104房屋(九房权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振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