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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50-2号

瞿世炳与山西新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瞿世炳,山西新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瞿世炳,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山西新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7层3-7号。法定代表人许迎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世炳与被执行人山西新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并劳人仲裁字(2014)第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山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