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太新路***号。被告桃江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御景华庭。原告彭某某,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傲春苑*幢。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桃江某公司、杨某某、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与三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麻锡辉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