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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278号

2015桃民二初字第278号刘某某诉某公司、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桃江某公司,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太新路***号。被告桃江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御景华庭。原告彭某某,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傲春苑*幢。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桃江某公司、杨某某、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与三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麻锡辉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