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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71号

夹玉祥与孟祥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夹玉祥,孟祥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夹玉祥,农民。被执行人孟祥贺,农民。申请执行人夹玉祥与被执行人孟祥贺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复立案申请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执字第7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