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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89号

郑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张峻豪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