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信义
审判员 张峻豪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