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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499号

吴桂兰诉安加强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吴×,安×1,安×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499号原告吴×,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安×1,男,32岁。被告安×2,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安×1、安×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1、安×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