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499号原告吴×,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安×1,男,32岁。被告安×2,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安×1、安×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1、安×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雨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