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226号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贝文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为561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