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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786号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倪协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倪协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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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78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倪协豪。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公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倪协豪罚款6000元、加处罚款6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瑞卫公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0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倪协豪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6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倪协豪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后仍未履上述义务。本院认��,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瑞卫公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倪协豪处以罚款6000元、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