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农民。被执行人刘少明,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农民。被执行人李迎春,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刘少明、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刘少明、李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丽娟人民币10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息1.3%计算,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期,应扣减已支付的2000元)。二被告对该债务至负连带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为10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