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534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0503348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法定代表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员工。被告牛银霞,女,1977年3月7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牛银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