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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150号

郭和聪与杨子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和聪,杨子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郭和聪,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巧华,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子津,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和聪与被执行人杨子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阿彬

审判员  李卫群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