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350号原告肖杰,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晚清,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军,经理。被告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杰诉被告济南燕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儒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肖杰负担。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