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240号之三原告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唐安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215241-0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罗艳红,女,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某1,女,汉族,2003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某2,女,汉族,2007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蒋刚,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杨超群,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罗艳红、李某1、李某2、蒋刚、杨超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强、罗艳红、李某1、李某2、蒋刚下落不明。依照《中火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李强、罗艳红、李某1、李某2、蒋刚、杨超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宛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