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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019号

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重庆立丹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019号原告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7-1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8790-0。法定代表人易科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89-0。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齐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童,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住。第三人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5号-1#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20294571-5。法定代表人李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30184-7。负责人刘善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9093-8。负责人郭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恒,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委托代理人胡益彬,男,汉族,1964年7月5日,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第三人重庆立丹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55608。法定代表人李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开成,男,汉族,1953年4月2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第三人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康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房管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解放碑支行”)、第三人重庆立丹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桐雨、蒋欢,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齐顺、王童,第三人万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第三人九龙坡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强、王志刚,第三人农行解放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杜恒、胡益彬,第三人立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开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忠荻公司诉称,1993年7月5日,九龙坡房管局与四建公司签订《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杨家坪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项目,四建公司分得该项目除2000平方米(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各1000平方米)外的其余房屋。1996年3月7日,万康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联营补充协议书》,约定万康公司购买杨家坪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0.00以上裙房(一层至四层,面积约10000平方米)及±0.00以下裙房(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为此,四建公司向万康公司签发了《委托书》,授权万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锡华销售及联办河南食店商场事宜。嗣后,经九龙坡房管局和四建公司联合建设,现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至今。该工程项目产权登记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九龙坡房管局分得了2000平方米的房屋,四建公司分得了包括平街一层商场-4#(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及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在内的其余房屋。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万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万康公司将其在前述《联营补充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合同权益【包括万康公司依据该协议购买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一层商场-4#(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及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所享有的权益】转移给原告。2015年10月9日,万康公司及原告向四建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前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四建公司,并要求四建公司将前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四建公司收函后迄今仍置之不理。被告以其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房产负一层、三层以及平街一层的商场为第三人立丹公司向第三人农行解放碑支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工商档案等证据显示,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称现已变更登记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名称现已变更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综上,原告认为万康公司与被告四建公司签订的《联营补充协议书》及万康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受让的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据此有权请求被告将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一层商场-4#(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及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一层商场-4#(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及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

被告四建公司辩称,第一,万康公司将涉案房产转让于立丹公司已由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再向本案原告进行债权转让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四建公司享有要求支付欠款、赔偿担保损失的先履行抗辩权。万康公司即使依据《联营补充协议书》进行转让,不仅仅是合同权利转让,而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万康公司、立丹公司在河南食店的转让过程中对四建公司尚有欠款,万康公司要进行合同转让应得到四建公司同意后才能转让;万康公司、立丹公司在河南食店开发、购买过程中,因贷款的需要用四建公司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白云大厦平街27、28层的房产进行抵押,后四建公司的房产被重庆市一中院执行拍卖产生了227.5072万元损失,且四建公司与万康公司、立丹公司约定,四建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为四建的担保物全部解除,三方约定万康公司、立丹公司应赔偿四建公司的担保责任后,四建公司才为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第三,四建公司配合万康公司已就涉案房屋为立丹公司向银行贷款设定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权人未同意情况下,涉案房屋本身也不能过户。第四,本案即使认定涉案房产应过户转让,只有在九龙坡区房管局同意配合下才能办理,同时过户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第三人万康公司述称,原告陈述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成立。第三人九龙坡房管局诉称,第一,1993年7月5日房管局与四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属实有效。第二,万康公司与四建公司的合同关系因房管局不是当事人,所以不清楚。第三,由于时间比较久,工作人员更替原因,所以四建公司应分得房屋的具体情况暂时无法落实。第四,对于原告与万康公司之间的债权转移关系,房管局不是当事人,所以不清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农行解放碑支行述称,原告陈述的相关转让过程的资料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五中院的案件中都有存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农行对抵押物(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我行只要收到了相应的价款,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我行就同意解除抵押,并提交书面意见。第三人立丹公司述称,原告所陈述事实属实,我公司同意办理产权登记,对抵押权原告须自己偿还银行债务,以此解除抵押。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分局与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杨家坪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项目,工程地址为杨家坪团结支路1—63号、杨横街1—27号、长江路25—41号之交汇地段,四建公司分得该项目除2000平方米(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各1000平方米)外的其余房屋产权。1996年3月7日,四建公司与万康公司签订《联营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乙方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为杨家坪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裙房部分(不包括地下二层),乙方万康公司以2500元/平方米盘下±0.00以上裙房(一层至四层,面积约10000平方米)及以2000元/平方米盘下±0.00以下裙房(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双方协定价格后,不再变动,但总价金中含出售房屋时的各项税费(即交易管理费2.5%,新建登记费1‰、营业5.6%),应在价格中扣除,由乙方发生时交纳;本协议双方盖章生效后,原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联建协议依然有效,本协议为原联建协议的补充,因河南食店三期危改工程基本上由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手,故联营由万康公司为主,四建公司在万康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房屋出售、产权证书、物业管理等方面仍一如既往大力协助。为此,四建公司向万康公司签发了《委托书》,授权万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锡华销售及联办河南食店商场事宜。1996年8月27日,万康公司与立丹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甲方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香港立丹总公司重庆制衣有限公司,甲方将其投资建成的杨家坪河南食店商场副1楼至正4层共五楼以分期出售的方式一次性定价转让给乙方开办百货商场,达成以下协议,出售或租赁房屋名称为杨家坪河南食店三期工程裙房商场负1楼、1楼、2楼、3楼、4楼共五层;建筑面积和分层情况为总面积15150平方米,其中负一层3430平方米,第一层1300平方米,第二层3430平方米,第三层3430平方米,第四层3430平方米(面积以核实确权面积为准);付款办法及利息约定为,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于96年8月25日交付1300万元预付款,并于10月30日交付400万元人民币,12月30日交付400万元人民币,用以买断第三、四层楼的所有权,买断负一楼、一楼、二楼的经营权,2.当乙方付足全部楼层的总价款的60%时,甲方即应向乙方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标的物中剩余部分的所有权,3.剩余款项即负一楼、一楼、二楼的购房款应于97年6月30日前支付10%即900万元,97年12月30前支付10%即500万元,98年6月30前支付10%即500万元,9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即500万元,99年6月30日前支付10%即500万元,99年12月30日前付清结算尾款,4.96年9月20日—96年12月31日止所差利息于97年6月30日一次付清,97年发生利息,每月30日前结清,计算方法按余下欠款金额的18.2‰月息计算;产权手续办理为,1.当乙方付足2500万元购房款后,甲方应于2个月内按乙方要求办完三、四层的两证手续,以及其它将负一楼、一楼、二楼、三楼、四楼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2.当乙方付足总价款的60%后,甲方应于2个月内按乙方要求办理剩余楼层即负一楼、一楼、二楼的两证手续,以及其他将上述楼层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必须的一切手续,乙方在甲方办完上述三层楼的两证手续后的一周内将所购楼层余款交付甲方,甲方即将两证手续交给乙方,3.售房中发生的有关手续费用由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因该商场原是第四建筑公司北云楼分公司与重庆万康公司联合开发后转给万康开发公司独立承建的项目,为了减少环节和过户费用,现该项目仍以重庆四建公司北云楼开发分公司名称办理合同及有关登记手续,一切产权过户、担保抵押等均有万康开发公司即本合同甲方负责办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乙方赔偿并支付违约金。2000年12月5日,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云楼房屋开发分公司、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立丹集团公司(直属房屋开发公司宏昌建筑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万康公司在两个月内解除借用四建北云楼开发公司位于河南食店裙楼负二层的车库在建行中山路支行的抵押贷款及其他万康、立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后,四建北云楼开发公司应按立丹、万康原合同约定,分期、分块协助万康公司和立丹公司办理产权登记。2004年2月,四建公司、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北云楼房屋开发分公司、万康公司、立丹公司所签署的《会议纪要》中再次确定了就四建公司给立丹公司和万康公司提供的杨家坪正街25号地下负二层1030平方米车库等担保物的司法评估、拍卖问题的处理协议。2001年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0)渝一中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万康公司与立丹公司因转让杨家坪河南食店负一楼至四楼共五层(总面积15150平方米)存在欠款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2003年12月万康公司、立丹公司、重庆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关于重庆立丹公司等债务人执行(2000)渝一中民初字第2580号调解书兑现协议》中载明,万康公司承诺在立丹公司付给万康公司200万元和解除抵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抵押给农行的杨家坪立丹百货面积约7000平方米的房产证和国土证;重庆立丹公司将杨家坪正街25号商场平街一层200平方米,平街四层商场1000平方米,共计1200平方米暂不过户给立丹公司,仍在万康公司名下;立丹公司尚欠万康公司155.3149万元,由立丹公司代万康公司向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每月支付5万元,从2004年1月起,两年内付清,具体支付办法三方另行约定。2006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四建公司以河南食店平街一层的商场(建筑面积737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3452平方米),为立丹百货公司向农行长江路分理处贷款900万元的抵押担保,四建公司以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河南食店三期房产第三层和负一层的商场(建筑面积为663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3452平方米)作为立丹百货公司向农行长江路分理处贷款的2918万元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7月20日,万康公司与忠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转让方)为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为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根据甲方与四建公司于1996年3月7日签署的《联营补充协议书》,甲方从四建公司处购买了杨家坪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二期工程河南食店商场的部分负一层至四层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现该房屋中包括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及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目标资产”);根据四建公司签发的《委托书》,四建公司已授权甲方对外处置该房屋;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甲方针对目标资产在前述《联营补充协议书》项下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以下简称“债权”),甲方现将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债权;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就前述债权转让事宜,甲乙方共同通知合同相对方(即债务人)四建公司;本协议签署且甲乙方就前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四建公司后,针对目标资产,乙方享有甲方在前述《联营补充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权益,结合前述《委托书》之授权,乙方有权请求确认目标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有权请求四建公司将目标资产的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乙方同意以人民币1048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上述债权,甲方在此确认已收到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该对价;甲方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2015年8月5日,万康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15年10月8日通过EMS邮寄给四建公司,并于2015年10月9日签收。该通知书载明,根据四建公司与万康公司于1996年3月7日签署的《联营补充协议书》及四建公司签发的《委托书》,万康公司已于2015年7月20日与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万康公司已将其依据《联营补偿协议书》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及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房屋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包括产权过户请求权等合同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忠荻公司;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请四建公司收到本通知后将前述《联营补充协议书》项下万康公司购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及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2016年5月3日,万康公司与忠荻公司、重庆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方自愿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所涉事宜,甲、乙方共同达成补充协议如下,甲、乙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项下的受让方由忠荻公司变更为忠荻公司和重庆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正公司”),忠荻公司在“原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忠荻公司和杨正公司共同承接;忠荻公司和杨正公司一致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原协议”中忠荻公司受让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及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等合同权益,在本协议签署后,由杨正公司取得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请求权等合同权益,由忠荻公司取得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请求权等合同权益,忠荻公司和杨正公司有权依据前述约定请求债务人四建公司完善相关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就前述债权转让事宜,由甲、乙方共同通知四建公司;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如与“原协议”不一致的,概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16年5月3日,万康公司、忠荻公司、杨正公司共同出具了《关于债权转让的补充通知》,于2016年5月3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四建公司,并于2016年5月4日签收。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万康公司与忠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万康公司、忠荻公司与杨正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书》,在已有通知的基础上,万康公司、忠荻公司、杨正公司特补充通知四建公司如下,请四建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将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一层商场4号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杨正公司名下、将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三层2号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忠荻公司名下,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审理中,原告及案外人重庆忠慧顺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代立丹公司偿还农行解放碑支行借款3000万元,用以解除抵押。2016年5月23日,农行解放碑支行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解除抵押权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忠荻公司诉四建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农行解放碑支行;农行解放碑支行同意解除抵押,但必须是原告方将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元)汇入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专用账户作为保证,待房屋过户判决书生效时,法院将上述款项划至农行解放碑支行账户,农行解放碑支行即立刻出具解除位于杨家坪正街25号负一层商场2#房屋(建筑面积为3220.82平方米)、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三层商场2#房屋(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抵押申请及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6月24日,重庆曦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原告为立丹公司偿还农行解放碑支行借款1500万元。2016年6月27日,农行解放碑支行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解除抵押权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我行已收到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忠慧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划来的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款项,我行同意即刻出具解除位于杨家坪正街25号负一层商场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220.82平方米)、杨家坪正街25号3层商场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的抵押申请及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根据九龙坡区房管局与四建公司于1993年7月5日签订的《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约定,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一层商场-4#(建筑面积730平方米)、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3460.42平方米)、负一层商场2#(建筑面积3220.82平方米)的三处房屋不属于我局,即,根据合同约定,该危改项目竣工后,四建公司投入建设资金取得扣除拆迁安置还建房2000平方米之外的房屋产权;上述三处房屋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拆迁安置还建房,当属四建公司所有。另查明,现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2007年7月4日,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变更名称为重庆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0月30日,重庆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建公司提出四建公司享有要求支付欠款、赔偿担保损失的问题已另案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四建公司根据其与九龙坡房管局签订的《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将应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万康公司并与万康公司签订了《联营补充协议书》;后万康公司又将其权利转让给原告及重庆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合同权利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力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的约定,诉争房屋应属四建公司分得,现原告已取得《联合建设河南食店片区危改第三期工程合同》项下属于四建公司的权利,九龙坡房管局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对四建公司提出四建公司享有要求支付欠款、赔偿担保损失的问题,已另案协商解决,四建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四建公司认为万康公司已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立丹公司,原告再转让没有事实依据的问题。万康公司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立丹公司后,立丹公司并未支付对价,也未办理房产过户,现万康公司征得立丹公司同意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原告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平街三层商场2#(建筑面积为3460.4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忠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项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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