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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109号

万安舸与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安舸,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109号原告万安舸,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央。系该公司财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舸与被告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安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万安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杨 爽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 来源:百度“”